3. 警司警诫计划
触犯刑事罪行的未满18岁人士,可以“警司警诫”的程序处理。他/她会被警诫,而非被带到法庭。他/她须接受警方监管,为期两年或直至年满18岁(两者中以较短的期限为准)。
警司警诫的先决条件包括:有足够证据作出检控、犯案人必须承认犯罪、犯案人及其父母或监护人必须同意接受警诫。所犯罪行的性质、严重性及猖獗性,以及犯案人是否有刑事纪录,都是考虑因素。如果犯案人有定罪纪录,便不大可能获安排警司警诫。犯案人、其家长或监护人之态度,以及案中受害人的取态,亦会被考虑。
警司警诫计划中的警诫并不非刑事定罪。故此,犯案人并没有责任披露此警诫,他/她亦没有留下刑事纪录(即没有案底)。
然而,警方会保存这些警司警诫的纪录。警方或其他纪律部门在招聘人员时,可以查阅求职者是否曾被警司警诫,以此作为是否聘用的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