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我将要出庭应讯,究竟刑事案的法庭聆讯程序是怎样?
基于刑事案件的聆讯程序繁复,加上有被定罪及判监的可能性,阁下应委聘代表律师出庭应讯。
以下流程表大致上列出刑事案件的一般聆讯程序:
- 首次聆讯
无论所涉罪行有多严重,被告通常都会被带到裁判法院进行首次聆讯。若控方需要更多时间去完成调查或取得法律意见,或决定将案件移交区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原讼法庭进行审讯,主控官可能便会向法庭申请押后聆讯。否则在首次聆讯中,法庭会向被告读出控罪,而被告需要实时回答认罪还是不认罪。如被告不认罪,法庭通常会另定日期进行审讯。
被告可向裁判官申请保释。一般来说,除非有充分理由相信被告有可能在下次聆讯时缺席、在保释期间再犯案、骚扰证人或阻碍调查,否裁判官则通常会批准保释。这是根据《基本法》第28条及《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383章)第5条所载的原则,即保释是一项固有权利而非特权。如保释在之前的听证会上被拒绝,被告仍有权在往后的聆讯再次向裁判官申请保释。如裁判官仍然拒绝保释申请,被告亦可往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申请保释。有关这方面的更多资料,可参阅《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221章)第9D条及9G条。
a. 若保释纸上指定的聆讯日期正好是我不在香港的时候,我能否要求更改日期?如果可以,提出申请的程序是什么?
2. 被告认罪
如法庭还未正式将被告定罪,被告仍然无罪。当被告认罪后,法庭会公开宣读案情撮要,如被告同意案情,法庭便会正式将被告定罪(除非法庭认为有关案情不足以令被告入罪)。如果被告不同意全部或部分案情,法庭会就案情部分而聆讯双方提出之证据 —该程序被称为「纽顿聆讯」。在决定有关案情后,法庭便会正式将被告定罪(除非法庭认为有关案情仍然不足以令被告入罪)。
在定罪后,控方会将被告之背景(特别是任何案底)告知法庭,而被告或其辩护律师可在此时提供一些数据作出求情,以尝试说服法庭判处较轻刑罚。这个过程被称为减刑陈词。根据控辩双方的陈述,法庭可对被告作出判决(即决定刑罚),或在必要时要求提交一些报告(如感化官报告、小区服务令报告、精神病学报告等),然后再决定适当的刑罚。
3. 被告不认罪
如被告不认罪,案件就会押后进行审讯。在正式审讯之前,可能还要进行一连串的法律程序,如再次申请保释、修订控罪、进行审讯前的复核等。
在审讯开始前,控方必须根据辩方要求向被告(或其法律代表)提供所有与案件有关或可能有关的资料及文件(不论是否对控方不利)。这些数据一般包括:控方证人的所有书面供词及犯罪记录;控方不会传召出庭但已在执法部门录取口供的其他人士之书面供词;控方将要依据的所有数据或物品;及控方不会使用但可能对被告有助的所有数据及物品。
4. 审前复核
审前复核的目的是确保审讯前需要处理的问题得到迅速解决,以便审讯能够在预定的审讯日期进行。通常会指示各方在聆讯前提交一份联合的审前复核问卷。将在审讯中出庭的大律师通常应出席审前复核。
在裁判法院,有可能会要求进行审前复核,在区域法院,经常要求进行审前复核。而如果一单案件被转介高等法院审讯或判刑,通常的做法是在正式审讯之前安排案件管理聆讯和审前复核聆讯。
审前复核的聆讯在内庭审理,期间,主审法官可能会发出额外指示,以确保审讯的公平和高效。
在审前复核期间,将在审讯中出庭的大律师应准备好向法院报告包括答辩、补充证据、承认事实、证人、专家证词、审讯所需时间估计以及任何法律问题或需要依赖的案例在内的各类事项。
就性犯罪案件而言,律政司司长会在审前复核前向主审法官提供具体数据。法官也可以对诉讼程序作出指示,并为出席审讯的受害者安排特殊保护。
5. 审讯
在香港,控方会先作出开案陈词,并提出证据。控方证人会逐一被主控官传召作供。每一位证人会先被主控官询问(控方主问),然后接受被告或辩方律师的盘问(辩方盘问)。如有需要,他们可能会再被主控官覆问。当所有控方证人作供后,控方便举证完毕。
辩方可以在此阶段申请毋须答辩,即提出理由指控方没有足够的证据令针对被告的表面证据成立,如法庭接纳此陈词,被告便会无罪释放。
如果法庭认为被告需要答辩,则到辩方案情。被告可以:
- 选择自己作供以及传召其他证人作供;
- 选择自己不作供,但传召其他证人作供;或
- 既不亲自作供,亦不传召其他证人作供。
被告通常要在传召其他辩方证人前决定是否亲自作供,因被告会较其他证人先作供。
如辩方传召证人作供,每一位证人会先由被告或辩方律师主问,然后可能会被控方盘问及再被辩方覆问。在所有辩方证人作供后,辩方便举证完毕。
除了由控方及/或辩方传召的证人外,法庭亦有酌情权去传召其他证人出庭作供。不过,法庭很少会行使这个酌情权。
6. 结案陈词及裁决
证据完成后则是结案陈词阶段,其后,法庭便会作出裁决,即裁定被告有罪或无罪,并说明理由。在此阶段,裁判官提出的理由会较为简短,如被告提出上诉,裁判官便会在随后提供更详细之定罪理由。如被告无罪释放,他或可向法庭申请由控方支付其律师费。如被告被定罪,随后便会进行求情及判刑。
7. 在区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原讼法庭进行的审讯
在区域法院进行的审讯程序与裁判法院之程序相似。但如审讯在高等法院原讼法庭进行,因案件须由法官会同陪审团审理,程序上会有差异。如被告不认罪,法庭便会选出陪审团。陪审员是香港普通市民,并以抽签方式从陪审员候选名单中选出。控方或辩方都有权反对被选出的候选人出任陪审员,辩方可在不提任何理由下,最多提出五次反对(如有充分理由则反对次数无限)。在一般情况下,陪审团会由七名陪审员组成,如审讯需时较长或案件较复杂,则可能会选出九名陪审员。
然后,原讼法庭的审讯会以类似裁判法院或区域法院之程序进行。陪审团负责决定被告是否有罪,而法官则决定法律及程序。因此,原讼法庭法官会监管审讯程序的进行,陪审团只须专注地聆听证人在控辩双方之主问、盘问及覆问中透露出来的证据。如有某些法律争议须在陪审团缺席下解决,例如陪审团是否应该聆听某些证供或辩方之毋须答辩申请是否成功,法官便会请陪审团暂时离席。
在控辩双方作出结案陈词后,法官会向陪审团总结案件,协助他们重温双方的证供及论点。法官通常都会向陪审团解释控方须证实哪些事项才可令被告入罪,但法官必须让陪审团决定谁说的是真话以及被告是否有罪。在某些例外情况下,如法官认为依赖现有证据而将被告定罪并不稳妥,法官则可指示陪审团判被告无罪。
陪审团其后会退庭商议裁决。法官会根据陪审团的决定而正式宣判被告有罪或无罪。如被告无罪释放,他或可向法庭申请由控方支付其律师费。如被告被定罪,随后便会进行求情及判刑。判刑是由法官决定,而非陪审团。
8. 上诉
9. 预先审查/「案中案」程序及交替程序
如果我在非自愿的情况下向警方供认,该供认是否可被采纳?
原则
被告在会面记录中向警方作出的招认本身属于传闻证供,因为控方将会依赖该招认的真实性。因此,若此会面记录属于传闻证供的例外之一,则需要证明是自愿作出的,即其并不得通过对被告的恐吓或由权力人士所激起或承诺的利益希望而获得。
即便招认是自愿作出的,法庭仍享有酌情权,如果其偏见效应超过证据价值,法庭仍可将该招认剔除,以保障被告人享有公平审判。
证明供认是自愿作出的责任在于控方。控方必须清楚证明显示,该招认并非通过任何不当手段而得到。
程序:案中案及交替程序
从程序上说,法院通常通过「预先审查/案中案」(voir dire)或「交替程序」(alternative procedure)来决定某等证据应获接纳与否。
案中案/案中案程序
案中案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所采取的程序,由法官决定某项证据(尤其有关供认的证据)应否作为控方案件的一部分在刑事案件程序中获得法庭接纳的程序。它的运作方式犹如「案中案」,因其是在审讯过程中进行的特别程序,与一般程序分开。控方有举证责任证明供认是被告自愿作出的,而是由法官裁定供认是否确实由被告自愿作出。
案中案通常在组成陪审团之前举行。这确保了如果证据最终被裁定为不可采纳,未受法律训练的陪审团不会因为在案中案中听到不可采纳的证据而受到影响。
如果供认被裁定为非自愿作出,供认便不会获得接纳。然而,即使法官裁定供认是由被告自愿作出,如果他认为供认不公平,他仍可行使其酌情权,拒绝接纳该供认。
交替程序
在交替程序中,控方证人作供并接受盘问,盘问的内容既包括被告是否有罪的一般议题,也包括招认是否可呈堂的特别议题。关于可呈堂性的裁决在控方案情结束时作出,即在辩方案情之前。
交替程序则通常用于裁判法院或地区法院。专业法官及裁判官在处理一般问题时,能够将需要剔除的证据抛诸脑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