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在甚么情况下,警务人员可以在公众地方截停及向我进行搜身?
正如第一题所述,警务人员可以截停任何形迹可疑的人。除截停及查问外,警务人员如发现有任何可能会危害到他们的物品,也可以向该人进行搜身。
根据《警队条例》(第232章)第54(2)条,警务人员如合理地怀疑某个人已经犯罪、或即将犯罪、或有意图犯罪,便可截停该人。警务人员可要求该人出示身分证或护照,亦可当场把该人扣留一段合理时间以作出查问。警务人员也可以向该人搜查任何有调查价值的物品。在此情况下,警务人员的合理怀疑必须根据事实情况而作出客观判断,例如某人在珠宝店外慌张地等候并手持刀子,便可令警员有合理怀疑。
无论警务人员根据《警队条例》(第232章)第54(1)条还是第54(2)条行使搜查某人的权力,警务人员都无权检取在被搜查人士身上发现的任何物品。
警方如有合理怀疑在任何车辆内,藏有偷窃或非法得来的物品,便有权截停、搜查及扣留该车辆(《警队条例》(第232章)第55条)。
当警方有相当理由相信,任何地方经已进行 / 正在进行 / 即将进行非法集会或暴乱,以及有人曾使用 / 可能使用武器,警方可以在邻近现场的任何公众地方截停及搜查任何人士,以确定该人是否干犯相关罪行(《公安条例》(第245章)第33(6)条)。
警务人员不可以向异性进行搜身。 如要向一位女性搜身,而当时没有女警在场,该女子便应被带到最就近的警署,由女警为她进行搜身。
根据《警队条例》(第232章)第50(6)条,警务人员可以向任何被捕人士进行搜查,并捡走任何有调查价值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