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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中案及交替程序是什么?

从程序上说,法院通常通过「预先审查/案中案」(voir dire)或「交替程序」(alternative procedure)来决定某等证据应获接纳与否。

 

案中案/案中案程序

案中案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所采取的程序,由法官决定某项证据(尤其有关供认的证据)应否作为控方案件的一部分在刑事案件程序中获得法庭接纳的程序。它的运作方式犹如「案中案」,因其是在审讯过程中进行的特别程序,与一般程序分开。控方有举证责任证明供认是被告自愿作出的,而是由法官裁定供认是否确实由被告自愿作出。

 

案中案通常在组成陪审团之前举行。这确保了如果证据最终被裁定为不可采纳,未受法律训练的陪审团不会因为在案中案中听到不可采纳的证据而受到影响。

 

如果供认被裁定为非自愿作出,供认便不会获得接纳。然而,即使法官裁定供认是由被告自愿作出,如果他认为供认不公平,他仍可行使其酌情权,拒绝接纳该供认。

  

交替程序

在交替程序中,控方证人作供并接受盘问,盘问的内容既包括被告是否有罪的一般议题,也包括招认是否可呈堂的特别议题。关于可呈堂性的裁决在控方案情结束时作出,即在辩方案情之前。

 

交替程序则通常用于裁判法院或地区法院。专业法官及裁判官在处理一般问题时,能够将需要剔除的证据抛诸脑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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