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 法庭保释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 221 章)第 1A 部分,裁判法院、区域法院和原讼法庭有权批准被告人保释。根据《基本法》第28条及《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 5 (3) 条的规定,被告人可根据无罪假定原理获得保释。这表示在大多数情况下,有关人士应获准保释。然而,这项权利并非绝对的,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受到限制,《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9G条就有这样的规定 。 在法律诉讼的不同阶段,如审讯期间或等待判决或上诉期间,均可准予保释。准予保释的权力和程序各有不同,视乎法庭的类别和情况而定。 1. 保释候审 2. 审讯时保释 3. 定罪后等待上诉期间保释 4. 弃保潜逃 5. 对保释令提出上诉或复核 书籍遍历链接: E. Court bail ‹ previous ‹ 上一頁 ‹ 上一页 back to top 返回首頁 返回首页 next ›下一頁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