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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法庭保释

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 221 )第 1A 部分,裁判法院、区域法院和原讼法庭有权批准被告人保释。根据《基本法》第28条及《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 5 (3) 的规定,被告人可根据无罪假定原理获得保释。这表示在大多数情况下,有关人士应获准保释。然而,这项权利并非绝对的,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受到限制,《刑事诉讼程序条例9G就有这样的规定 。

 

在法律诉讼的不同阶段,如审讯期间或等待判决或上诉期间,均可准予保释。准予保释的权力和程序各有不同,视乎法庭的类别和情况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