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罪犯自新条例》与性罪行定罪纪录查核计划
根据性罪行定罪纪录查核计划,任何雇主在聘请雇员从事与儿童或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相关的工作时,均可要求查核准雇员是否有性罪行定罪纪录。 此计划旨在帮助雇主更恰当地评估求职者是否适合担任与儿童或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相关的工作。此计划只适用于服务儿童或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之准雇员,例如老师、校工、校巴司机或校巴助理。
准雇员可前往位于湾仔警察总部的性罪行定罪纪录查核办事处,办理申请查核手续。可供查核的内容包括因触犯《刑事罪行条例》(香港法例第200章)第47至126条而被定罪的纪录。涵盖的罪行由强奸以至“向16岁以下儿童进行猥亵行为”。办事处只会向准雇员披露该准雇员是否有相关的定罪纪录;再由准雇员授权准雇主,经由自动电话查询系统查询相关结果。准雇主只会获告知准雇员有否触犯《刑事罪行条例》第47至126条的定罪纪录,当局并不会披露有关该定罪的其他详情,亦不会披露根据《罪犯自新条例》第2(1)条被视为“已丧失时效”的定罪(包括性罪行的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