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V. 廉政公署(ICAC)的权力 廉政公署于 1974 年成立,透过执法、教育及预防方式去打击贪污。廉政公署是一个独立的政府部门并由一位廉政专员掌管,而廉政专员只须直接向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汇报。廉政公署的权力及职务范围,主要列于《廉政公署条例》(香港法例第204章)。廉署有权调查的罪行,则包括在 《廉政公署条例》、《防止贿赂条例》(第201章)及《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554章)。 1. 在什么情况下,廉署人员可以进入私人地方及搜查内里物品?他们是否要先取得搜查令才可行动? 2. 在什么情况下,廉署人员可以拘捕一个人?他们是否要先取得拘捕令才可行动? 3. 被廉署人员拘捕后,通常会怎样?在扣留及查问期间,被捕人士可享有什么权利? 4. 我怀疑有人干犯了贪污或贿赂有关的罪行,我可以怎样向廉政公署举报? 5. 如廉署人员对我作出不当行为(例如非法闯入私人地方或以武力迫供),我可以怎样作出投诉? 书籍遍历链接: Powers of Independent Commission Against Corruption (ICAC) ‹ previous ‹ 上一頁 ‹ 上一页 back to top 返回首頁 返回首页 next ›下一頁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