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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警察保释

当警方因某人可能犯罪而对其进行调查时,可准予其警方保释。这意味着在调查期间或就刑事罪行被正式提出起诉之后,他们可以保释外出。警方有权批准保释,《警队条例》对此有所规定。

 

如果在调查期间准予保释,则保释期到嫌疑人被要求到指定警察局报到之日为止。另一方面,如果保释是在当事人被起诉后批准的,则他们必须在指定日期到指定的裁判法院出庭。

 

根据《警队条例52(1),主管被捕者被关押的警署的人员有责任考虑被捕人士是否准予保释。警方应考虑控罪的性质、被捕者的背景和个人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前曾否保释潜逃或于保释期间犯罪等因素。关于警方保释的最终决定应建基于对所有相关因素的合理考虑。

 

综合考虑所有因素后,主管警署的人员可决定批准保释(以适当的保释条件)或拒绝批准保释并尽快带其到裁判官席前。

 

踢保

如果被捕人士已获得警方保释,但决定拒绝续保,警方将被迫需决定起诉或释放他/她。应提醒被捕人士注意以下风险: (1) 若警方决定立即起诉,他或她可能会被关押,直到首次出庭应讯。(2) 如果警方决定释放他/她,他们可以随时重新逮捕并起诉他/她。

 

弃保

当警方或法庭准予保释,但被捕人士没有按要求到场时,就会被视为「潜逃」。警方可能会将他/她的名字列入通缉名单且申请逮捕令。此外,违反法庭保释条件本身就可构成一项单独的刑事罪行。如果一个人有潜逃前科,后期申请保释将极为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