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控方不进行检控或停止检控
根据《检控守则》第 10 章,检控官有责任持续审查正在进行的案件。如果情况发生变化,以及重新评估检控机会的时候表明证据不再有力及有合理的定罪机会,或公共利益不再需要检控相关案件,则应终止检控。
只有在某些情况下才有理由推翻不起诉或终止起诉的决定,例如明显的错误或疏忽、出现重大的意外证据、案件暂时中止以进一步收集证据(事先警告有关被告),或者终止起诉是欺诈、不诚实或不当行为的结果。
a. 不针对被告举出证据及作出起诉
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 51A 条,当控方不提证据起诉时,法庭必须作出无罪的裁决,而控方不能以同一控罪再控告该被告。这实际上等同于在该控罪的审判中宣告无罪。
例如,如果一名关键证人不再出庭作证,因此没有合理的机会将被告定罪,控方可决定采取这种做法。
b. 将指控存档
这一程序是在实践中形成的,没有法律依据。制定这一程序的原因是,在某些情况下,控方希望在未来保留其对相关指控的立场。
从程序角度看,只有在被告未就所控罪行作出答辩且案件中未传唤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控方才能将指控存档。因此,这项程序通常只会在诉讼开始时进行。
此外,该程序必须得到法官的同意。当控方不愿意就某项控罪不提证据起诉,而会 导致被告获判无罪,但被告却愿意就其他控罪认罪时,也可能会出现这种情况。换言之,这可能是认罪求情协议的一部分。
如果某项控罪被存档,控方总是有可能在将来再次提出该控罪,尽管控方可能会以时间已过去很久而对被告不公平为由被拒绝继续提出控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