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辩方讼费
(A) 裁判法院
根据《刑事案件讼费条例》(第492章),在裁判法院的诉讼中,被告在几种情况下可获讼费赔偿,包括:(1)申诉未有继续进行,(2)告发或申诉被驳回,及(3)被告被判无罪。
此外,裁判官亦有权根据《裁判官条例》(第 227 章)第 20、23 和 27 条酌情裁定讼费。一般而言,讼费命令应该给予一个合理和足够的金额,足以补偿诉讼过程中一方所招致的费用支出。但由于裁判官条例中订明的最高费用非常低,可能无法补偿被告因押后或修订而产生的费用,裁判官可以选择根据刑事案件讼费条例处理辩护费用。
(B) 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和区域法院
在高等法院法院原讼法庭或区域法院的刑事法律程序中,被告在下列情况下可获得讼费赔偿:(1)被告就所有指控被判无罪,(2)就一个或多个指控上被判无罪(如果起诉书中有多于一项罪名)或(3)在被起诉后未受审。
(C) 拒绝辩方讼费
一般原则为脱罪的被告人应该获得其讼费。但是,如果法庭认为被告人自招嫌疑或被判无罪是基于技术原因,会拒绝给予其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