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首次出庭前的拘留
根据《警察条例》第 51 条的规定,应立即将被捕者带往主管警署的人员,不得有任何不必要的延误。
被捕人士必须被告知他们的权利,并且收到一份书面的权利告知书,即 「被羁留人士通知书」。被捕人士需首先经历身份识别、指纹采集、拍照等程序。被羁留人士的财产会被记录在案,警方有权检取和调查有关的对象(如适用)。
处理工作完成后,调查阶段开始,由案件主管领导。这一阶段包括警诫、会面、收集法证样本、进行列队认人等等。
在整个羁留期间,被羁留人士享有多项权利,包括保持缄默的权利、享有法律代表的权利,以及在未获释放的情况下应被尽快带到裁判官席前的权利。他们还有权获得医疗、休息和饮食的权利。如果受到不公对待,被羁留人士有权提出申诉,任何相关的伤害都可以拍照作为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