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概述在香港处理刑事案件的法庭
1. 裁判法院
裁判法院是香港刑事司法制度的第一级法院。香港现时有7个裁判法院,负责审理各类简易程序罪行(只可循简易程序审讯)及可公诉罪行(可循简易程序或公诉程序审讯)。尽管如此,所有刑事案件(不论是关于简易罪行或可公诉罪行)均由裁判法院开始审理,并须在裁判法院继续审理或移交较高级法院审理。
一般来说,裁判官可就单一罪行最多判处监禁 2 年,如罪犯同时被控两项或更多项可公诉罪行,则最多可被判监 3 年。此外,裁判官最多可判处罚款 10 万港元。就某些条例而言,裁判官有更大权力,可判处监禁 3 年和罚款 500 万港元。裁判官毋须会同陪审团进行审讯。
有关违例贩卖、交通违例事项和乱抛垃圾等轻微罪行,均由特委裁判官在裁判法院审理。理论上,特委裁判官可就单一罪行判处的最高刑罚是6个月监禁,或为就多宗罪行判处最高刑罚12个月的监禁(可参考《裁判官条例》(第227章)第91条及第57条)。但实际上,特委裁判官不会审理任何可能导致判处监禁的罪行,因此他们不会判处监禁刑罚。特委裁判官可判处罚款的上限为5万港元。
当较严重的可公诉罪行移交区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审理前,裁判法院亦会为这类案件进行一些初步聆讯程序。如案件需要先经过裁判法院处理,才会移交高院原讼法庭审理,这项程序便称为「交付审判程序」(亦称为「初级侦讯」),目的为某些案件(性虐待和残暴等罪行除外)进行初步检视,以确保只有当控方能够向裁判官提出足够证据证明针对被告的表面证据成立时,案件才会「交付」原讼法庭,由高院法官会同陪审团进行审讯。
2. 少年法庭
少年法庭位于裁判法院内,为控告16岁以下疑犯的案件进行聆讯(谋杀或误杀案除外)。
3. 区域法院
区域法院审理所有可公诉罪行,亦可为严重的刑事案件进行聆讯(误杀、谋杀及强奸等案除外)。区域法院法官最高可判处罪犯入狱7年,他们毋须会同陪审团审理案件。
4. 高等法院原讼法庭
原讼法庭亦会审理可公诉罪行。在原讼法庭判监的刑事案件,刑期并无上限,即法官可判处法例条文列明之最高刑罚。原讼法庭法官须与陪审团一同审理刑事案件。此法庭也可审理裁判法院的上诉案件,由一名法官决定是否维持或推翻裁判法院的裁决。
5. 高等法院上诉法庭
高等法院上诉法庭可为区域法院或原讼法庭的上诉案件进行聆讯。上诉法庭通常会由三位法官同时审理一宗上诉案。
6. 终审法院
终审法院是在香港最高级别的上诉法庭,可为高院原讼庭及上诉庭的上诉案件进行聆讯。将案件呈交终审法院前,必须先取得该法院之上诉委员会许可(委员会由3位法官组成)。终审法院由五位法官同时聆听一宗上诉案,其中包括一名海外非常任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