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如果我被裁定罪名不成立,控方能否对裁决提出上诉?
可以。常见的方式包括:
(1) 根据《裁判官条例》第 104 条进行复核
控方可以要求对裁判官就该定罪做出的裁定进行复核。这不是上诉,而是重新考虑判决的申请。
程序方面,控方必须在裁判官做出决定后 14 天内提交书面申请。如果复核决定不利,控方仍可根据《裁判官条例》第 105条提出上诉。
(2) 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诉
就《裁判官条例》第 105 条(适用于裁判法院级别的案件)而言:
检控方有权通过 「案件呈述」对裁判官的裁决提出上诉。在通过「案件呈述」提出上诉时,控方的理由是裁判官犯了法律错误或超越了他们的权限。这类上诉主要针对法律问题,不涉及重新评估所有证据。终审法院只可考虑于陈述案件中提供的数据,不能考虑其他论点或问题。
控方必须在裁判官做出裁决后 14 天内,使用《裁判官(表格)规则》(第 227C 章)表格 95 提交书面申请。但是,控方不能利用第 105条对裁判官的事实裁断提出上诉。
《区域法院条例》第 84 条(适用于区域法院的案件):
根据该条规定,在区域法院宣告无罪后,控方可利用案件呈述的方式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上诉必须是针对某裁定无罪的裁决或命令的法律问题。控方还可利用本条例对因任何缺陷或缺乏管辖权而撤销或驳回指控的命令提出上诉。
控方必须在法院作出无罪判决后的 7 整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区域法院法官提出上诉申请。之后,根据《区域法院条例》第 84(c) 条,上诉法庭可:
- 驳回上诉;
- 推翻判决或命令,或
- 作出其认为适当的有关指示。
《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 81DA 条(适用于指定原讼法庭的案件):
《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 81DA 条于 2023 年实施。在此之前,控方并无权以案件呈述方式对裁定无罪的裁决提出上诉。然而,该条款仅适用于没有陪审团参与审理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
控方的上诉只可关于法律事宜。一般而言,控方必须于裁决后的14整日期间以书面形式向原讼法庭提出上诉申请,要求原讼法庭对案件作出呈述,以征询上诉法庭的意见。
之后,原讼法庭必须呈述案件以列出:
- 达致或作出裁定无罪的裁决或命令所据的事实及理由;以及
- 该裁定无罪的裁决或命令受质疑的理由。
(3) 《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 81D 条
如被告人在原讼法庭经陪审团审讯后被判无罪,律政司司长可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 81D 条,将法律问题提交予上诉法庭。《刑事诉讼程序(法律问题的转交)规则》(第 221E 章)订明此方法的程序。
(4) 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 81E 条被告人撤销控罪后提出上诉
被告人可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 16 条或第 79G 条,或《复杂商业罪行条例》(第 394 章)第 22 条申请撤销控罪。基本上,这三项条文容许被告人以下列理由申请撤销控罪 :
- 所得表面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触犯有关罪行;或
- 所得证据不足以让陪审团恰当地将被告人定罪 。
在被告人提出上述申请后,法庭必须对此进行评估,并给予相应的指示。
在以上情况下,律政司司长可基于以下两个理由,选择向上诉法庭提出上诉。
- 有法律问题须予解决;或
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极有可能犯罪。
如果上诉法院同意上诉,则可取消无罪判决,并命令在原讼法庭进行审判。
(5) 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 81F 条就撤销起诉书的命令提出上诉
《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 81F 条适用于由区域法院或原讼法庭向上诉法庭提出的上诉,根据此条文,控方只可就法律问题提出上诉。上诉法庭可将撤销公诉书的决定作废,并命令进行审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