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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在非自願的情况下向警方供認,該供認是否可被采納?

被告在會面記錄中向警方作出的招認本身屬于傳聞證供,因爲控方將會依賴該招認的真實性。因此,若此會面記錄屬于傳聞證供的例外之一,則需要證明是自願作出的,即其幷不得通過對被告的恐嚇或由權力人士所激起或承諾的利益希望而獲得。

 

即便招認是自願作出的,法庭仍享有酌情權,如果其偏見效應超過證據價值,法庭仍可將該招認剔除,以保障被告人享有公平審判。

 

證明供認是自願作出的責任在于控方。控方必須清楚證明顯示,該招認並非通過任何不當手段而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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