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社会服务令社会服务令要求罪犯进行指定时数的无薪工作,以弥补其犯罪的过错。根据《社会服务令条例》(香港法例第378章)所判处的社会服务令,并非监禁式刑罚。被判社会服务令的罪犯,其定罪将于他/她定罪3年之后,被视为已丧失时效。当定罪被视为已丧失时效后,罪犯便无须披露该定罪或命令,但根据《罪犯自新条例》第4条申请指定职位者除外。 书籍遍历链接: 3. Community Service Orders ‹ previous ‹ 上一頁 ‹ 上一页 back to top 返回首頁 返回首页 next ›下一頁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