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拒捕有什么后果? 《侵害人身罪条例》(第 212 章)第 36 条规定,任何人攻击、抗拒或故意阻碍警察执行其合法任务,即属犯罪。该罪行可循简易或公诉程序审讯 ,最高刑罚为2年监禁。 或者,如果你袭击或抗拒执行职责的警务人员,你可被控《警察条例》(第232章)第63条下较轻微的罪行。该罪行只可循简易程序审讯,最高刑罚为罚款港币5,000及监禁6个月。 书籍遍历链接: 3. What are the consequences if I resist arrest? ‹ previous ‹ 上一頁 ‹ 上一页 back to top 返回首頁 返回首页 next ›下一頁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