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陪审团人数
根据《陪审团条例》(第3章)第3条的规定,审讯中的陪审团人数将由7人组成,除非法庭或法官下令陪审团人数为9人。
如有任何已被选中的陪审员无法出席,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将选择另外一名陪审员以补足陪审员小组所需的人数。该陪审员小组将按照法官的指示在指定期间出席并出任陪审员。
除非陪审员获得法官解除其作为陪审员的义务,否则他们将不得在指定期间获准缺席及免任。
如陪审团的成员死亡或被法庭解除,审判将继续进行,犹如有全数的陪审员继续出任该陪审团团员一样。而任何由剩余陪审员作出的一致裁决或多数裁决,将和由全数陪审员作出的裁决一样具有相同的效力。
但陪审团的人数必须不少于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