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在什么情况下,刑事案底可被删除?

当一个人被定罪后,留于警方或法庭之案底便不能被删除(除非该罪犯上诉成功)。

 

但根据《罪犯自新条例》(香港法例第297章第2条,如罪犯是初犯,及被判处不超过3个月的监禁或罚款不超过10,000港元,只要该罪犯在3年内不再犯案,其案底便可被视为「已丧失时效」。



如案底已丧失时效,该罪犯等同没有被定罪一样。举例,如他在求职时被雇主或其他人询问有无犯过刑事罪行,他可回答:「无」。该人不得因为没有披露其案底而被解雇(可参阅《罪犯自新条例第2条)。但需要留意案底丧失时效之安排亦有例外情况。举例,如果某人想申请政府的某些高级职位,或者想成为律师、会计师、保险经纪人或持牌银行的董事,此安排则不适用(详情可参阅《罪犯自新条例第3条第4条)。简而言之,在某些情况下,一个人的犯罪记录虽然已经丧失时效,但仍可能被作为不利于他的证据。

 

此外,如有关罪犯准备移民而向警方申请无犯罪纪录证明书(俗称「良民证」),警方仍会在这文件上列出有关案底,但会注明此案底在香港法律下已丧失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