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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在什么情况下,刑事案底可被删除?

当一个人被定罪后,留于警方或法庭之案底便不能被删除(除非该罪犯上诉成功)。但根据《罪犯自新条例》(香港法例第297章第2条,如罪犯是初犯者(即没有其他案底),及被判处不超过3个月的监禁或罚款不超过10,000元,只要该罪犯在三年内不再犯案,其案底便可被视为“已丧失时效”。

 

如案底已丧失时效,该罪犯等同没有被定罪一样,因此,如他在求职时被雇主或其他人询问有无犯过刑事罪,他可立即回答:“无”。该人不得因为没有披露其案底而被解雇。

 

但案底丧失时效之安排亦有例外情况。举例,此安排不适用于高级公务员职位之求职者;如欲申请担任或认可为律师、会计师、保险代理人或银行董事,上述安排亦不适用(详情可参阅《罪犯自新条例第3条第4条)。此外,如有关罪犯准备移民而向警方申请无犯罪纪录证明书(俗称“良民证”),警方仍会在这文件上列出有关案底,但会注明此案底在香港法律下已丧失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