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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甚么情况下,警察可以在公众地方截停及查问我?我是否必需要回答他们的问题?

截停及查问

 

根据《警队条例》(第232章第54(1)条,警务人员有权截停任何形迹可疑的人,亦可以要求对方出示身分证明文件(香港身分证或护照),并当场把该人扣留一段合理时间,以查问他有否涉嫌在任何时间干犯任何罪行。至于怎样才是「形迹可疑」,则纯粹按照警务人员之主观判断而定。话虽如此,警务人员必须有真实怀疑,才会采取行动。

 

公安条例》(第245章第49条容许警务人员以防止、侦察或调查任何罪行之目的,要求任何人出示身分证明文件作查阅。在此情况下,任何人如未能出示身分证明文件,即属违法。

 

根据《入境条例》(第115章第17C(2)条,警察及入境事务主任亦有权向任何15岁或以上之香港居民查阅身分证明文件。如无合理解释而未能出示身分证明文件,即属违法。此条例并不适用于留港不超过180日之外地访客。

 

保持缄默的权利

 

警务人员有权依照上述条例而向任何人作出查问。但普通法及《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383章第8条的第11(2g)条规定,任何人都不可被强迫作出对自己不利的证供或被迫认罪,亦即是说,每个人都有保持缄默的权利。在这项保障下,市民或可拒绝回答警务人员的提问。但如有任何驾驶者涉嫌触犯与道路交通有关的法例,或牵涉入一宗交通意外,该驾驶者便须在警方要求下,向他们提供其姓名、地址及驾驶执照号码(《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第6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