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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概述在香港處理刑事案件的法庭

 

  1. 裁判法院 

裁判法院是香港刑事司法制度的第一级法院。香港現時有7個裁判法院,負責審理各類簡易程序罪行(只可循簡易程序審訊)及可公訴罪行(可循簡易程序或公訴程序審訊)。儘管如此,所有刑事案件(不論是關於簡易罪行或可公訴罪行)均由裁判法院開始審理,並須在裁判法院繼續審理或移交較高級法院審理。

 

一般來說,裁判官可就單一罪行最多判處監禁 2 年,如罪犯同時被控兩項或更多項可公訴罪行,則最多可被判監 3 年。此外,裁判官最多可判處罰款 10 萬港元。就某些條例而言,裁判官有更大權力,可判處監禁 3 年和罰款 500 萬港元。裁判官毋須會同陪審團進行審訊。

 

有關違例販賣、交通違例事項和亂拋垃圾等輕微罪行,均由特委裁判官在裁判法院審理。理論上,特委裁判官可就單一罪行判處的最高刑罰是6個月監禁,或為就多宗罪行判處最高刑罰12個月的監禁(可參考《裁判官條例》(第227章第91條第57條)。但實際上,特委裁判官不會審理任何可能導致判處監禁的罪行,因此他們不會判處監禁刑罰。特委裁判官可判處罰款的上限為5萬港元。 

 

當較嚴重的可公訴罪行移交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審理前,裁判法院亦會為這類案件進行一些初步聆訊程序。如案件需要先經過裁判法院處理,才會移交高院原訟法庭審理,這項程序便稱為「交付審判程序」(亦稱為「初級偵訊」),目的為某些案件(性虐待和殘暴等罪行除外)進行初步檢視,以確保只有當控方能夠向裁判官提出足夠證據證明針對被告的表面證據成立時,案件才會「交付」原訟法庭,由高院法官會同陪審團進行審訊。

 

2. 少年法庭 

少年法庭位於裁判法院內,為控告16歲以下疑犯的案件進行聆訊(謀殺或誤殺案除外)。

 

3. 區域法院 

區域法院審理所有可公訴罪行,亦可為嚴重的刑事案件進行聆訊(誤殺、謀殺及強姦等案除外)。區域法院法官最高可判處罪犯入獄7年,他們毋須會同陪審團審理案件。

 

4.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原訟法庭亦會審理可公訴罪行。在原訟法庭判監的刑事案件,刑期並無上限,即法官可判處法例條文列明之最高刑罰。原訟法庭法官須與陪審團一同審理刑事案件。此法庭也可審理裁判法院的上訴案件,由一名法官決定是否維持或推翻裁判法院的裁決。

 

5.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可為區域法院或原訟法庭的上訴案件進行聆訊。上訴法庭通常會由三位法官同時審理一宗上訴案。

 

6. 終審法院 

終審法院是在香港最高級別的上訴法庭,可為高院原訟庭及上訴庭的上訴案件進行聆訊。將案件呈交終審法院前,必須先取得該法院之上訴委員會許可(委員會由3位法官組成)。終審法院由五位法官同時聆聽一宗上訴案,其中包括一名海外非常任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