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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甚麼情況下,警務人員可以在公眾地方截停及向我進行搜身?

正如第一題所述,警務人員可以截停任何形跡可疑的人。除截停及查問外,警務人員如發現有任何可能會危害到他們的物品,也可以向該人進行搜身。

 

根據《警隊條例》(第232章第54(2)條,警務人員如合理地懷疑某個人已經犯罪、或即將犯罪、或有意圖犯罪,便可截停該人。警務人員可要求該人出示身分證或護照,亦可當場把該人扣留一段合理時間以作出查問。警務人員也可以向該人搜查任何有調查價值的物品。在此情況下,警務人員的合理懷疑必須根據事實情況而作出客觀判斷,例如某人在珠寶店外慌張地等候並手持刀子,便可令警員有合理懷疑。

 

無論警務人員根據《警隊條例》(第232章第54(1)條還是第54(2)條行使搜查某人的權力,警務人員都無權檢取在被搜查人士身上發現的任何物品。

 

警方如有合理懷疑在任何車輛內,藏有偷竊或非法得來的物品,便有權截停、搜查及扣留該車輛(《警隊條例》(第232章第55條)。

 

當警方有相當理由相信,任何地方經已進行 / 正在進行 / 即將進行非法集會或暴亂,以及有人曾使用 / 可能使用武器,警方可以在鄰近現場的任何公眾地方截停及搜查任何人士,以確定該人是否干犯相關罪行(《公安條例》(第245章第33(6)條)

 

警務人員不可以向異性進行搜身。 如要向一位女性搜身,而當時沒有女警在場,該女子便應被帶到最就近的警署,由女警為她進行搜身。

 

根據《警隊條例》(第232章第50(6)條,警務人員可以向任何被捕人士進行搜查,並撿走任何有調查價值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