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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豁除证据的剩余酌情权

主审法官始终拥有单一、一般的剩余酌情权,可以排除可接纳的证据,如果该证据危害被告公正审判的权利。为确保被告获得公正审判,法庭将排除接受会损害这些原则的可接纳证据:  

  • 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应保障被告的缄默权。
  • 证据造成偏见的影响超过其证案价值。

 

偏见损害与证据是否倾向使被告自证其罪无关,而是有关于受质疑的证据可能被陪审团不当使用的风险,并通过给予证据不当的权重,从而偏离事实审裁的过程。

 

如果供认是在违反《查问疑犯及录取口供的规则及指示》的情况下取得,法庭在决定是否行使其酌情权以豁除供认时便应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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