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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供认作为传闻证据规则的例外情况

在涉及供认的刑事案件中,控方通常旨在引入被告在警方询问期间所作的陈述作为证据。普通法强烈倾向于原始证据,即证人直接报告他们所听到或看到的内容,因为这可以对证人的证词进行主问和盘问。

 

在控方试图提出据称供认的证据的情况下,提出此类证据确实会被视为传闻证据。传闻证据是指为证明所主张事项的真实性而提供的庭外陈述。在这种情况下,控方将试图使用供认作为证据,以证明被告所做陈述的真实性。

 

普通法中对传闻证据规则的一项例外,允许被告对有权力人士所作的供认作为证据,但控方必须在排除合理疑点的情况下证明该供认是自愿作出的。需要注意的是,此类供认只能用于针对作出陈述的本人,而不能用于针对可能与其共同面临指控的任何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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