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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同案被告人的不良品格

一般而言,被告不得就同案被告人的不良品格援引证据,因为这通常与案件无关,但在某些情况下则会例外容许。

 

例如,在对两名被告 A 和 B 逃避关税罪的审讯中,被告 A 的辩护理由是他没有参与逃税,而是 B 单独行事。被告 A 试图要求控方证人确认逃税行为是否在被告 B 被送进监狱后便停止。 这种提问显然有不妥之处,因为它向陪审团透露了被告 B 曾被判处审判中以外的其他罪行。不过,法庭会允许这一条问题,理由是它与被告 B 是否非法行为的真正策划者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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