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甚么证据是可获接纳的?
在刑事审讯中,双方均会呈上证供以支持其案情,即双方各自证明所指称的事实。证据必须是有关联和可获接纳方可呈堂。
在决定关联性的时候,法庭不单会审视证据是否与控罪相关,法庭亦须信纳证据有足够的证案价值,以证明控罪。换言之,该项证据的存在必须令某项事实变得更有可能。
第一类有关联的证据是直接证据,当中包括证人对他看见、听见、感受、闻到或触摸到的物事所作的供词。例如在普通袭击案中,证人可就他看见被告击打另一个人作供。
第二类有关联的证据是环境证据。环境证据是可循其他与案件相关的事实或一连串事实推断或推论得出的事实证据。例如,在谋杀案中,被告与死者的关系或有助法庭推断被告杀害死者的意图。
第三类有关联的证据是实物证据。实物证据是指呈堂的证物,而法庭可基于其理解得出结论。例如,在毒品案中所检取的毒品,或在不小心驾驶案中,调查警员拍摄的车辆损坏相片。
除非证据排除法则适用,有关联的证据通常都是可获接纳的。排除法则的例子包括传闻证据、意见、旨在确立一个人的品格的证据、受特权或公众利益豁免权保护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