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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关于指认证据的指示

法庭已发出多项指示,以警告「证人可能会错误指认被告为犯罪者」的风险。这些指示来自于重要案例  R v Turnbull [1977] QB 224,可概括如下:

 

当控方针对被告的案件完全或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一个或多个对被告的指认,而辩方声称该指认是错误的时,法官应提醒陪审团在依据该指认是否正确而将被告定罪之前特别需要小心谨慎。法官应提醒陪审团:

  • 需要提出此类警告的原因;
  • 诚实但认错人的证人可能令人信服;
  • 多位证人都可能认错人;
  • 即使证人声称认识某人,有时也会认错其近亲和朋友。

 

只要清楚地表达上述提醒,法官不必使用任何特定的措辞。

 

法官应指示陪审团仔细审查每名证人作出指认的情况,例如:

  • 证人观察被告多久?距离多远?光线如何?观察是否受到任何阻碍,例如车辆或人群的挤拥?
  • 证人以前是否见过被告?多久见一次?如果只是偶尔见到,他是否有任何特别的理由记住被告?
  • 最初证人对被告的观察与其后向警方指认被告之间相隔多久?
  • 证人在第一次见到被告时向警方所作的描述与被告人的实际外貌之间有否任何重大差异?

 

如果指认证据的品质良好,并且在被告的案件结束时仍然保持良好,则错误指认的风险减少。即使没有其他证据支持,陪审团也可以安全地评估该指认证据的价值,但前提是法官已就「陪审团特别需要谨慎」给予充分警告。

 

当主审法官认为指认证据的品质欠佳时,例如纯粹依赖一闪而过的一瞥或在困难环境下所作的观察,法官应撤回该案件并裁定被告无罪释放,除非有其他证据支持该指认的正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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