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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自愿性

自愿性规则规定控方必须在无合理疑点的情况下,证明供认并非有权力人士因激起被告人恐惧其权益受损或令被告抱有得享利益的希望或藉压迫欺诈手段而从被告处获取。

 

有权力人士

「有权力人士」的定义是指——对被告或与被告相关的法律程序拥有权力或控制权的人。此定义应以客观、宽松的方式来诠释。另一主观因素是被告必须实际将此人视为有权力人士。

 

举例说明,有权力人士可能会向被告提出要约,例如承诺撤销对被告朋友的指控。被告可能合理地相信,由于该有权力人士的地位和影响力,这个要约是可以实现的。由有权力人士提出的诱因事实上会增加其对被告心态产生影响的可能性。

 

如果被告合理地相信某人拥有权威地位,即使该信念在技术上并不准确,该人仍然会被视为有权力人士。

 

考虑的关键在于,某人是否有资格成为有权力人士必须逐案评估。在某些情况下,甚至受害人或雇主也可以被视为有权力人士。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对于决定谁对被告或其相关的法律程序拥有权力或控制权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害怕受损 / 希望获利

害怕受损的情况可能包括让被告遭受身体上的痛苦、忍受长期被剥夺自由,或受到威胁,例如「倘若你不合作,我们会让你生活困难」。

 

另一方面,希望未来获利可能是保释承诺作为奖励、面临较轻指控的可能性,或给予被告的朋友或亲属利益。明示或暗示的诱因可以通过口头言行传达。值得注意的是,仅仅存在有权力人士的行为不当而其未对被告心智产生影响是不足够的,而有权力人士的意图也是无关重要的。

 

在指称供认陈述是透过诱因而获得的情况下,法庭会采用两个步骤来决定是否接纳该供认作为证据: 

  1. 有权力人士是否存在任何行为可以构成诱因,即作出任何能够影响被告心智的事情;以及
  2. 如果有的话,控方是否能够排除合理疑点地证明该诱因未有影响被告的心智。

 

压迫

在供认的范畴中,「压迫」指的是损害或削弱被告自由意志的行为或情况,而自由意志正正是供认被视为自愿的必要条件。它所涉及的因素有可能削弱被告作出独立和理性选择的能力,包括酷刑、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以及使用或威胁使用暴力(无论是否构成酷刑)。

 

判断特定案件中是否存在压迫,涉及考虑可能影响被告心态和决策过程的各种因素。

 

事实上,判断特定案件中是否存在压迫是一个事实问题。在评估中可以考虑几个相关因素,包括:

  • 询问时间的长度:长时间的询问可能会增加胁迫或压迫感。
  • 是否有提供适当的食物和水:拒绝提供基本必需品,如食物、水或休息时间,可能会造成压迫状况。
  • 陈述者的特征:年龄、健康状况、以及与执法机构过往打交道的经验等因素可能会影响被告的脆弱性。

 

其他典型的压迫性条件和情况可能包括拒绝被告与其法律代表接触,以及以捏造的证据对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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