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 其他类型的指认证据
其他几种(非视觉)指认方法有可能被接纳为指认证据。
声音辨认
在 HKSAR v Yeung Ka Ho (2013) 16 HKCFAR 609 一案中,终审法院裁定,若参与者的身份以及录音对话的时间和情境可透过参考录音内容予以证明,例如当陈述者不详或无法提供,或录音内容可放在已知事实的背景中以确定该对话的时间和地点,则声音辨认证据可予接纳。同样地,说话者的身分也可能从所说的内容中显露。陈述中若包含仅罪犯知晓的事实或知识,往往足以辨识其身份。
需要注意的是,身份不能仅仅通过声音辨认来证明,还必须考虑录音内容和上下文。
指纹证据
指纹证据是当某人手指与物件表面接触时,手指皮嵴所留下的纹路的再现。由于每人的指纹都是独一无二的,因此只要将物件上的指纹与该人的指纹进行比较,就可以进行身份识别。
在 R v Buckley [1999] EWCA Crim 1191 一案中,英国上诉法院就指纹证据的可接纳性制定了以下原则:
- 专家证人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 相似的脊线特征数量,如果相似的脊线特征少于八个,法官根据其酌情权接纳此类指纹证据将属于例外情况;
- 是否存在不相似的特征;
- 所依赖的指纹大小;
- 所依赖的指纹之质量和清晰度,并考虑任何手指受伤的情况。
《警队条例》(第 232 章)第 59 条授权香港警务处抽取指纹。根据第 59(1) 条,警员可以对被捕人士进行指纹提取。然而,若被告经审讯或上诉后获释或获判无罪,则应销毁其指纹。
DNA 证据
近年来 DNA 在刑事案件中的应用越来越多。当个人接触物件或其表面时,可能会留下含有其 DNA 的体液或组织。将犯罪现场的 DNA 与个人的 DNA 进行比对,可以辨识个人身分。可是,这个过程比指纹分析更加复杂。指纹是独一无二的,而一个人的 DNA 特征可能与一小部分人口相符。因此,只有在已有其他证据支持的情况下,DNA 证据才具有证明价值。
DNA 证据的一致性使得以下几点尤为关键:(a) 严格进行 DNA 测试,以防止实验室出错的风险;(b) DNA 分析方法和随后的统计计算基础应尽可能对辩方透明;(c) 向陪审团准确地和公正地解释所得结论的真正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