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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什么是环境证据?

环境证据在刑事审讯中具有可接纳性。鉴于目击证人的直接和明确证词并不常见,陪审团可以依赖环境证据(如动机证据、指纹、持有近期赃物等)来确定犯罪要素或作出无罪判决。

 

环境证据并不能直接证明或驳斥争议中的事实。相反,它显示了另一个事实,其真实性增加了争议事实为真实的可能性。法庭会评估证据的整体性,而非单独评估每项证据。根据关于推论的法律原则,尽管个别环境证据单独可能不足以证明被告有罪或引起合理怀疑,但若一并考虑,则可得出有罪的有力结论。

 

在案件严重依赖环境证据的情况下,即使从已确立的事实中可得出除了有罪之外的其他合理推论,法官也不必撤回案件。只有在法官认为根据提交的全部证据,陪审团得出被告有罪的结论是不安全时,法官才会撤回案件。

 

假设环境证据的重要性低于直接证据是错误的,因为环境证据在证明案件时可能具有高度可靠性和说服力。然而,事实审裁者应仔细考虑控方赖以证明其案件的证据是否可靠,以及该证据是否确实证明了被告有罪(或者相反),并应小心区分根据可靠的环境证据得出的结论与纯粹推测之间的区别。

 

法官通常无需特别指示陪审团如何处理环境证据。然而,在特殊情况下,例如控方案件完全依赖环境证据时,法官可能适宜甚至有必要向陪审团发出特别指示——除非是唯一合理的推论,否则不得作出不利于被告的推论。此指示应包括对辩方在有争议证据方面的摘要、可能反驳有罪推论的证据识别,以及有争议的推论。另外,特别指示应根据具体证据内容和审判过程中提出的论点而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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