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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庭上辨认

简而言之,庭上辨认就是邀请证人在作证时指认被告的过程,以确认证人是否能够认出真正的犯罪者。通常在法庭上(除了在裁判法院被告获准保释的情况下),被告会是唯一坐在犯人栏内的人。因此,这种认人方法通常被称为「庭上辨认」。

 

庭上辨认在以下情况是被允许的:

  1. 真实而真诚的辨认,以及
  2. 先前辨认。

 

真实而真诚的辨认

如果证人对被告非常熟悉,并且在犯罪时或犯罪后不久曾描述过被告,则可使用庭上辨认的方法。大前提是,法庭必须有根据得出结论,证人可根据其对被告外貌的熟悉程度认出被告。

 

先前辨认

如果这并非证人的首次指认,庭上辨认也同样适用。

 

一般而言,如果是首次指认,除非有非常充分的理由,否则法官有权酌情排除此类指认证据。最明显的理由是被告拒绝出席列队认人,而且在审讯前没有其他适当的指认方式,例如集体指认或透过照片或其他认可的适当程序,进行有系统的指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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