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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不良品格的证据

一般而言,除控罪所涉及的犯罪行为外,有关被控人犯罪行为的证据不能被援引。这条规则的理由是此类证据通常与案件无关,而即使相关,亦通常会对被控人造成不公。

 

甚么情况下可以就被告的品格援引证据?

在有限的情况下,控辩双方可援引被告品格的证据。一个明显的例子是,被告通过举证证明自己品格良好,从而使自己的品格成为争议点。另一个例子是,被告在同一审判中提供了不利于另一名同案被告人的证据。

 

还有一种已确立的原则被称为「类同事实证据」,允许法庭接纳被告的不当行为或犯罪行为的证据,即使与审讯中的控罪无关。

 

本部分将详细解释这些原则。

 

法庭指示

即使有关被告品格不良的证据可获接纳,法官亦必须谨慎地指示陪审团,说明这些证据可能与哪些被争议的事宜有关,以及如何有关。法庭必须告诉陪审团,被告品行不端或此类证据所显示的倾向并不意味着被告干犯了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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