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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若被告于审讯选择出庭作供?

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221章第54(1)条规定被告在刑事法律程序内只能替辩方作证。事实上,为自己出庭作供,并对自身控罪提出抗辩属被告的基本人权:《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3)(e)条,《香港人权法案》第11(2)(e)条。

 

被告可否在作供时拒绝回答问题?

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221章第54条订明了被告可选择在审讯中是否作供,而控方不得就被告没有作供一事作任何评论。可是,若被告选择作供,他可以被问及任何有可能导致他就被控的罪行入罪的问题。换句话说,被告不能拒绝回答该些问题。

 

被告有权拒绝回答某些问题吗?

可是,若果一些问题可导致被告就控罪以外的其他罪名入罪,被告可拒绝回答。控方亦无权对被告以往的定罪纪录作出提问。但当被告或其代表律师对控方证人提出问题,以证明被告自身的良好品格,或被告呈上证据以证明其良好品格,抑或被告辩护理由的性质是对控方或控方证人的品格作出贬损,以上一般原则便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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