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谁可出庭作证?
普通法要求证人出庭作供,在宗教或非宗教方式宣誓下讲出真相,并接受对方盘问。陪审团(当没有陪审团时,裁判官或法官)便可观察证人的言行举止,及其作供时的神态,继而裁断是否相信该证人。
在刑事案件审讯中,法庭必须信纳证人是有资格的和可予强迫的,证人方可作供。
A. 有资格的证人
证人必须有资格才可作供。除非有相反证据,所有人均会被推定为有资格作供。《证据条例》(第8章)第3条订明精神不健全的人,即未能对事件有印象,或未能解释相关事实的人,会被视为无资格作供。
至于儿童,被告,同案被告人,及被告的配偶是否具资格成为证人,法律上亦有特别原则分别规管。
B. 可予强迫的证人
一般而言,所有合资格的证人均可予强迫出庭作供。换言之,控辩双方即使未获有资格的证人同意,亦能传召他出庭作供。若果一名可予强迫的证人拒绝出庭作供,或无正当理由下拒绝回答问题,该名证人可被控藐视法庭罪。可是,君主、国家元首,和一些具备外交或领事豁免权的人士皆是例外,为不可予强迫的证人。
至于被告的丈夫或妻子是否可予强迫的证人,法律上亦有特别原则订明。详见 b. 配偶作为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