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司法认知
即使没有相关证据支持,某些事实会因为获「司法认知」,因而被视作已确立。由于这些事情为法官或陪审团普遍所知,因此可视为获司法认知。
当法官或陪审团接纳某些事实为他们所知,即为司法认知。司法认知取代了举证要求。当一个事实获司法认知,它便会被视为不可推翻的,即法庭上不可呈上证据以作出反驳,大律师亦不能就此争辩。
事实上的司法认知
法庭有权「主动获悉」一些众所周知,或清楚确立,或易于被权威证实的事宜。例子包括:
- 年份和月份的顺序、一周的天数、公众假期的日子;
- 日常的度量衡;
- 所涉地区的一般地理知识;
- 与人体相关的基础知识,如妊娠期正常约为9个月;
- 口语、俚语或其他类似措辞的词义;
- 何谓不道德/不雅;及
- 在司法管辖区内罪行的猖獗程度(尤其于量刑时)
法律上的司法认知
法官,包括裁判官在内,有责任了解普通法及香港法院的实务与程序。因此,法庭自会对香港法例和规条有司法认知,不需听取证供以得悉什么是香港适用的法律。
法官的首要职责是按呈堂证据,将法律应用于每个案件的事实。过程中,控辩双方或其代表可向法官提供协助,在法理上作出陈词,可是法官不会受这些陈词约束。若双方或其律师未能就适用的法律原则作出陈词,或错误地呈述法律,法官必须无视这些陈词,并把正确的法律应用于事实。
可是,这种层面的司法认知亦有其限制。法官只能对未被否定和不被争议的法律有司法认知。当某法律观点需要进一步诠释或具争议,便会交由控辩双方作出辩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