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儿童作为证人
一般而言,法律没有禁止任何年龄的儿童出庭作供。《证据条例》(第8章)第4条订明儿童须在未经宣誓下作供,可是法庭仍须确保该名儿童明白说真话的重要性。
若果儿童是合资格的证人,他们也是可予强迫的。
儿童作证的方式
(1)直播联系证据
若儿童是一名合资格的证人,他便会如常出庭作供。可是,在特定控罪的法律程序中,低于某个年龄的儿童可以透过电视直播联系作证或接受主问及盘问。
- 于性侵犯罪行的法律程序中,年龄小于17岁的儿童可以透过电视直播联系作证或接受主问及盘问。
- 于残暴罪行,或涉及袭击、伤害或恐吓伤害某人的罪行之法律程序中,年龄小于14岁的儿童可以透过电视直播联系作证或接受主问及盘问。
(2) 录影纪录证据
《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221章)第79C条亦订明了一个例外情况,容许儿童进行录影纪录,并呈上为证据。可是,法庭亦保留了酌情权,为秉行公正而指示任何录影部分被豁除为证据。即使录影纪录被呈上为证据,该名儿童仍须接受辩方盘问。
(3) 书面供词
其他例外情况载于《证据条例》(第8章)第70和73条。如案件急需处理,或让儿童经历全面审讯会危害其身体或精神健康,儿童的书面供词可被接纳为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