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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儿童作为证人

一般而言,法律没有禁止任何年龄的儿童出庭作供。《证据条例》(第8章第4条订明儿童须在未经宣誓下作供,可是法庭仍须确保该名儿童明白说真话的重要性。

 

若果儿童是合资格的证人,他们也是可予强迫的。

 

儿童作证的方式

(1)直播联系证据

若儿童是一名合资格的证人,他便会如常出庭作供。可是,在特定控罪的法律程序中,低于某个年龄的儿童可以透过电视直播联系作证或接受主问及盘问。

 

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221章第79C条订明:

  • 于性侵犯罪行的法律程序中,年龄小于17岁的儿童可以透过电视直播联系作证或接受主问及盘问。
  • 于残暴罪行,或涉及袭击、伤害或恐吓伤害某人的罪行之法律程序中,年龄小于14岁的儿童可以透过电视直播联系作证或接受主问及盘问。

 

(2)  录影纪录证据

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221章第79C条亦订明了一个例外情况,容许儿童进行录影纪录,并呈上为证据。可是,法庭亦保留了酌情权,为秉行公正而指示任何录影部分被豁除为证据。即使录影纪录被呈上为证据,该名儿童仍须接受辩方盘问。

 

(3)  书面供词

其他例外情况载于《证据条例》(第8章)第7073条。如案件急需处理,或让儿童经历全面审讯会危害其身体或精神健康,儿童的书面供词可被接纳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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