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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就被告的不良品格盘问

如果被告决定在审讯中提供证据,控方一般不得就其不良品格对其进行盘问。 这通常被称为向被告提供的「人格盾牌」。然而,《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221章第54(1)(f)条订明在三种情况下,这种「人格盾牌」会被「解除」:

  1. 要证明被控的罪行,必须证明他曾干犯其他罪行或曾被判有罪;
  2. 他已亲自或透过他的讼辩人向控方证人提问,目的是证明他自己品格良好,或已就他的良好品格提供证据,或抗辩的性质或进行抗辩时涉及贬损检控官或控方证人的品格;或
  3. 他已在同一法律程序中为指证被控告的任何其他人而提供证据。

 

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可能会被问到以下问题:

  • 他的刑事定罪纪录;
  • 他是否曾被指控干犯控罪以外的任何其他罪行;
  • 他是否曾干犯任何罪行,不论他是否曾被定罪或被控干犯该罪行;
  • 一般的品行不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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