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良好品格的证据
1. 被告能否就他的良好品格呈上证据?
法律上不会推定品格良好的人不可能犯罪。不过,当证据与指控的性质相关时,被告可援引证据证明其品格良好,而良好的品格可能会对被告有利。
被告可通过多种方式援引证据证明其品格良好。例如,向认识被告一段时间的控方证人询问被告平时的良好品格,或由被告本人就自己的良好品格作供。
被告还可以就自己过往没有任何刑事定罪纪录呈上证据。没有定罪纪录的人将会被视为有良好品格,这涉及两个方面:
- 品格良好的被告所提供的证据倾向更为可信;及
- 品格良好的被告犯罪倾向较低。
可是,在被告选择呈上证据之先,他必定要了解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221章)第54(1)(f)条,他会丧失「人格盾牌」,即控方可就其不良品格进行盘问:见「就被告的不良品格进行盘问」。
2. 法庭指示
即使被告以往并无刑事定罪纪录,法庭也不一定须向陪审团作出有关良好品格的指示。不过,若果有正面证据证明被告品格良好,而且相关证据没有任何令人质疑之处,法庭也可公正地向陪审团解释,即使良好品格本身不能作为刑事控罪的辩护理由,但陪审团仍可考虑这些对被告有利的证据。法庭亦应清楚说明陪审团考虑这些证据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