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列队认人
列队认人是用于收集犯罪的目视指认证据的一种程序。在此程序中,疑犯会站在一众演员之间,而目击证人尝试从此列队中指认犯罪人。整个列队认人程序,包括被告的被指认或不指认,以及相关的具体情况,都可能在审讯期间作为证据提出。
当目视指认证据预期对审讯至关重要、且案件可能存在争议时,通常会进行列队认人。这种情况尤其常见于疑犯未在作案时被逮捕,且目击证人之前不认识作案者或不熟悉其外貌的案件。
当受害者与疑犯之间的熟悉程度很低时,就有必要进行列队认人。然而,如果受害者与疑犯曾有过大量互动并且对其变得熟悉,则列队认人可能被认为是不必要的,甚至是不当的。在 AG v Lau Chi Tin [1989] 2 HKLR 15 一案中,勒索者曾多次造访受害者的住所,并每次逗留较长时间,因此在此案中进行列队认人将是不当的,因为认人手续仅仅形同虚设,受害者必然可以识别出勒索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