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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申请牌照的资格要求是什么?

根据《当押商条例》(第 166 章),警务处处长只会在信纳下列各项的情况下, 才会批出牌照:-\

  1. 申请人是经营当押商业务的适合及恰当人选;
  2. 申请人已遵守《当押商条例》(第 166 章)及有关的条例及规例(包括《当押商规例》(第 166A 章))的条文;及
  3. 在所有情况下,批出该牌照并无违反公众利益。

 

当押商牌照须符合以下条件:

  1. 当押商如有合理理由怀疑任何提供当押或交付当押的财物是赃物,而他又能够在一切合理安全的情况下拘捕就该财产作出要约的人,则须拘捕该人,并接管所涉及的财物。事后当押商应立即通知最近的警察局。
  2. 当押商在其牌照持续有效期间,除经营当押商的业务及出售根据《当押商条例》(第 166 章)已成为当押商财产的物品外,不得在其营业地点经营其他生意或从事其他职业。
  3. 当押商须确保在其名称或业务名称的英文名称及中文名称之后, 以及在其营业地点的门上,分别加上「Pawnbroker」及「押」字。英文字和中文字应大而清晰。
  4. 当押商须在其营业地点的显眼位置,设置一个以中文及英文书写而可清楚阅读的告示,上面述明 :

 

如有下列情况,警务处处长可随时取消牌照或拒绝将牌照续期:

  1. 处长信纳有人曾作出任何虚假或误导的陈述,或提供任何虚假或误导的数据,而该等陈述或数据是与领取牌照或牌照续期的申请有关的;
  2. 获批给牌照的人被裁定犯了《当押商条例》(第 166 章)所订的罪行,或被裁定犯了根据《当押商条例》(第 166 章)订立的任何规例所订的罪行;
  3. 牌照的某项条件遭违反;
  4. 处长认为获批给牌照的人不再是经营当押商业务的适合及恰当人选;或
  5. 处长认为为公众利益起见而有此需要。

 

如果警务处处长拒绝当押商牌照之申请或续期,他必须将其决定的理由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