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申请牌照的资格要求是什么?
根据《当押商条例》(第 166 章),警务处处长只会在信纳下列各项的情况下, 才会批出牌照:-\
- 申请人是经营当押商业务的适合及恰当人选;
- 申请人已遵守《当押商条例》(第 166 章)及有关的条例及规例(包括《当押商规例》(第 166A 章))的条文;及
- 在所有情况下,批出该牌照并无违反公众利益。
当押商牌照须符合以下条件:
- 当押商如有合理理由怀疑任何提供当押或交付当押的财物是赃物,而他又能够在一切合理安全的情况下拘捕就该财产作出要约的人,则须拘捕该人,并接管所涉及的财物。事后当押商应立即通知最近的警察局。
- 当押商在其牌照持续有效期间,除经营当押商的业务及出售根据《当押商条例》(第 166 章)已成为当押商财产的物品外,不得在其营业地点经营其他生意或从事其他职业。
- 当押商须确保在其名称或业务名称的英文名称及中文名称之后, 以及在其营业地点的门上,分别加上「Pawnbroker」及「押」字。英文字和中文字应大而清晰。
- 当押商须在其营业地点的显眼位置,设置一个以中文及英文书写而可清楚阅读的告示,上面述明 :
- 《当押商条例》(第 166 章)》附表 2 订明的最高贷款利率(现时为月息 3.5 厘);及
- 当押商就任何一件当押物件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而须负的法律责任,不得超过《当押商条例》(第 166 章)附表1所指明的款额(现为港币 100,000 元),而该款额的数目须予以列出。
如有下列情况,警务处处长可随时取消牌照或拒绝将牌照续期:
- 处长信纳有人曾作出任何虚假或误导的陈述,或提供任何虚假或误导的数据,而该等陈述或数据是与领取牌照或牌照续期的申请有关的;
- 获批给牌照的人被裁定犯了《当押商条例》(第 166 章)所订的罪行,或被裁定犯了根据《当押商条例》(第 166 章)订立的任何规例所订的罪行;
- 牌照的某项条件遭违反;
- 处长认为获批给牌照的人不再是经营当押商业务的适合及恰当人选;或
- 处长认为为公众利益起见而有此需要。
如果警务处处长拒绝当押商牌照之申请或续期,他必须将其决定的理由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