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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要求提供材料及协助的权力

根据条例的第66D条,如私隐专员合理地怀疑任何人管有或控制与调查「起底」有关罪行相关的文件、信息或物品(下称「材料」),或有能力就该项调查协助私隐专员,便可向该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该人向私隐专员提供有关的材料及回答相关问题,以协助私隐专员进行此等调查。

 

私隐专员的书面通知可列明,例如,所要求的材料的类型(例如手提电话及计算机),以及须于何时、何地、以甚么方式及形式提供该材料。私隐专员亦可在通知中要求任何人回答与调查有关的书面问题或在指明的时间和地点面见私隐专员,及/或就与调查有关的事宜作出陈述。

 

根据条例的第66E(1)条,任何人没有遵从书面通知的要求,即属犯罪。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违例者可被判处罚款50,000元及监禁6个月。而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违例者可被判处罚款200,000元及监禁1年。

 

此外,根据条例的第66E(5)条,任何人出于诈骗意图:

 

  • 没有遵从书面通知;或

 

  • 在充作遵从书面通知时,提供在要项上属虚假及具误导性的材料、答复、指示、解释、详情或陈述,

 

即属犯罪。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违例者可被判处罚款100,000元及监禁6个月。而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违例者可被判处罚款1,000,000元及监禁2年。

 

任何人不得仅以遵从私隐专员所发出的书面通知内的要求,可能导致他被入罪为理由,而获免遵从书面通知的要求。然而,根据条例的第66F条,若在给予私隐专员的书面通知所要求的答复、指示、解释、详情或陈述(下称「所要求事项」)前,他声称所要求事项可能会导致他入罪,则私隐专员的要求/问题及所要求事项,不得在刑事法律程序中获接纳为不利他的证据,除非他被控犯下条例第66E(5)条所订的罪行或《刑事罪行条例》第V部有关「宣誓下作假证供」的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