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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阁下对于促销电邮感到厌烦吗?

根据私隐条例第34条,进行直接促销活动的本港机构有责任提供「拒绝服务」选择,让阁下以后不会再收到该等机构的促销资料。换句话说,阁下有权要求有关机构停止再传送促销电邮。

 

阁下亦可采取预防措施,以免收到自来的宣传电邮。为减低自己成为促销对象的机会,阁下应该避免申请免费电邮服务或电邮目录服务。如采用载有「签署档案」 (signature file) (*注) 的电子邮件,该档案不应载有无关重要的个人资料,以免被直销商取得有关资料而令阁下成为促销对象。

 

(* 注 : 签署档案是可以自动附设于电邮内容末端的细小文字档案,可包含传送者的姓名、职衔、公司名、电话或传真号码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