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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关于阻碍私隐专员、订明人员或获授权人员行使手令或拘捕等有关权力的罪行

根据条例第66I条,任何人如无合法辩解而妨碍、阻挠或抗拒任何人员或任何协助的人员行使第66G 条(有关搜查处所及电子器材)或第66H条(有关截停、搜查和拘捕)下赋予的权力,即属犯罪,最高可被判处罚款10,000元及监禁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