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在甚么情况下,持有个人资料的雇主可不受私隐条例或保障资料原则所规限? 私隐条例第53、55及56条订明,如个人资料作下列用途,便可得到豁免而不需要受到查阅资料要求(第六项保障资料原则) 的条文所规限: 与职工策划有关的个人资料 ; 在进行某些工作能力评核 (包括招聘或晋升)过程中取得的个人资料,而有关评核仍未有决定及针对该等决定提出上诉是容许的 ; 填补某职位前所需取得的个人评介,直至已填补该职位为止。 请注意,上述豁免权是酌情性但非强制性的。换句话说,即使雇员要求查阅的个人资料属上述豁免项目,雇主仍可选择不引用豁免权而向雇员提供有关资料。 书籍遍历链接: 9. Are there any situations in which employers holding personal data may be exempt from the Ordinance or the data protection principles? ‹ previous ‹ 上一頁 ‹ 上一页 back to top 返回首頁 返回首页 next ›下一頁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