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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截停、搜查和拘捕的权力

根据条例的第66H条,如获授权人员(即私隐专员或私隐专员为施行截停、搜查和拘捕的权力而授权的人,当中包括个人资料助理或以上职级的人员,或警务人员)合理地怀疑任何人已干犯与「起底」罪行及其有关的罪行,便可以在没有法庭手令下,截停、搜查和拘捕该人。

 

在作出拘捕后,获授权人员可以要求被捕人士提供其姓名及通讯地址,并出示身份证明文件,亦可以搜寻被捕人士身上的物品(如适用),并接管该物品。此外,该获授权人员须将被捕人士带往私隐专员的办事处或警署,并须于48小时内决定是否落案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