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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使用身分证号码及身分证副本

由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发出的《身分证号码及其他身分代号实务守则》及守则的数据用户指引于1997年12月19日生效,并分别于2016年4月及7月被修订。任何违反实务守则的行为,可能会被用作与私隐条例有关的任何法律程序中之证据,以针对有关违规者。

 

实务守则就私隐条例如何适用在下述两项的收集、准确性、保留、使用及保安方面,为数据用户提供实务性指引,这两个项目是:(a)身分证号码及身分证副本; 及(b) 其他可识辨个人身分的特定代号,例如护照号码、雇员编号、考生编号及病人编号。

 

如数据用户为实务守则容许之用途而收集 身分证号码或身分证副本,这些数据只可作该指定用途。有关身分证号码或身分证副本之纪录的保存时间不应超过将其保存以贯彻该资料使用于的目的所需的时间。

 

数据用户应为持有或传送数据时作出足够的保安措施。实务守则特别指出,有关纸张形式的身分证副本,应在横跨整个身分证影像上加上「副本」的字眼,而身分证号码或副本之纪录亦应以机密文件形式处理,在不需使用时应将文件存于已上锁的文件柜或其他稳妥地方。

 

随着技术简化和成本下降,运用生物特征数据识别身份,已广泛地应用于调查罪案以外的用途。为了规管使用此类敏感的个人资料,公署在2015年7月出版及于2020年8月修订了《收集及使用生物辨识数据指引》。

 

注意: 

以下问答只能概括地解释 《身分证号码及其他身分代号实务守则》之内容,如欲取得更多数据,请浏览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的网页,以参阅整份实务守则。如有任何问题,请联络公署或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