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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我的信贷资料会否受到任何保护,以防止信贷提供者作出不当查阅?

信贷提供者及信贷资料服务机构均受到实务守则及私隐条例所规管。根据守则的规定,信贷提供者必须在每次向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查阅其资料库时,向该机构具体述明查阅理由及在何种情况下作出查阅。另一方面,信贷资料服务机构须备存查阅记录簿,用以记录信贷提供者作出的每次查阅。如信贷资料服务机构发现信贷提供者有任何怀疑异常的查阅情况,便须向信贷提供者的高层管理人员及私隐专员报告该事件。为确保依从守则的规定,信贷资料服务机构必须在相隔不超过 12个月的期间内进行循规审核,并向私隐专员呈交审核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