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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在开始进行上述之雇员监察活动前,雇主应否通知雇员? 雇主应如何处理收集得来的资料?

雇主应通知雇员有关任何的监察活动。最佳做法是拟备一份周全的书面私隐政策/雇员监察政策,并在监察活动开始前将这份政策分发给所有雇员。根据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的建议,这份政策应明确地指出下列事项 :

 

  • 藉雇员监察希望达到之业务目的 ;
  • 可能进行监察的情况及可能用以进行监察的方式 ;
  • 监察过程中可能收集的个人资料类别 ;
  • 有关个人资料的用途。

有关这类私隐政策声明的例子,可参考由公署发出之《保障个人资料私隐指引:雇主监察雇员工作活动须知》的附录一,当中载有关于电邮监察的私隐政策声明样本 。

 

除非 雇主经已取得雇员的明确及自愿给予的同意 ,或根据法律下有适用的豁免情况,否则收集得到的个人资料只能用于雇员监察政策订明的用途 (或与其直接有关的用途)。

 

有关个人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应超过使用该等资料而达到原定目的之实际所需。例如,闭路电视录影带所记录的资料应按既定安排而定期清洗,并只能在特殊情况下 ( 如资料会作为法律程序或纪律聆讯中之证据 ),才可延长保存时间。

 

雇主亦应采取适当的资料保安措施。举例,闭路电视录影带应存放在限制出入区域里的保管设施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