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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当我提供身分证号码或身分证副本给其他人时,需要注意甚么?

实务守则规定机构或个人 ( 资料使用者 ) 在记录他人的身分证号码前,须考虑是否有其他侵犯私隐程度较低的办法以代替记录身分证号码。如阁下对提供身分证号码之要求有所不满,可向有关资料使用者建议其他合理而阁下又可接受的代替方法,例如安排资料使用者认识的其他人士协助识辨阁下的身分。资料使用者如无合理解释下拒绝接纳其他代替方法,便可能会违反实务守则。

 

与记录身分证号码的限制比较,实务守则在收集身分证副本方面制订了较严格的限制,因为随收集身分证副本而可能出现诈骗或其他滥用情况的危机更大。一般来说,这给予阁下更充分理由去质询有关 资料使用者 为何要提供身分证副本。

 

实务守则规定资料使用者须在所保留的身分证影印本上加上「副本」的字眼 ,而该 字眼亦须横跨整个身分证影像。唯一可能遇到的例外情况,是有关影印本将转变为其他形式 ( 例如缩微胶片 ) ,在这情况下便不需要依从上述规定。

 

如阁下亲身提供身分证影印本予资料使用者,可坚持对方于阁下面前在影印本上加上「副本」的字眼。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准许外,资料使用者应确保不会将身分证号码及持证人的姓名一同公开展示。其中一个可能违反上述规定的常见情况,是在报章上刊登包括个人姓名及身分证号码的告示 ( 例如宣布抽奖或比赛结果的告示 ) ,另一例子是在学校、办公室或大厦大堂等地方的告示板,张贴载有个人姓名及身分证号码的告示,其他例子,包括不小心地向后来的访客披露了大厦访客登记册上所载的访客姓名及身分证号码。

 

当阁下遇到上述任何情况时,可要求有关机构 / 资料使用者停止展示或披露有关资料 ( 除非他们就所涉及的展示或披露情况作出合理解释 ) 。如资料使用者无法提供合理解释,便可能己违反了实务守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