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版權
(請注意:此題目之內容,將因應目前建議立法修訂《版權條例》而有所更改。如建議修訂獲得通過並成為法例,本網站亦將更新相關內容。)
版權是知識產權的一種,用以保障作者表達自己的方式,當中的作品可以是一篇文章、一件藝術作品、一首音樂或一齣電影等。如果一個人擁有某作品的版權,該人便享有獨有的權利,可以就這件作品進行某些行為,而最重要的是,該人可以複製及利用這件作品去謀利,以及防止其他人在未經授權下複製及利用作品。
在香港,作品的版權是由《版權條例》(香港法例第258章)規管,而只有以下九類作品可享有版權:
作品種類 |
例子 |
文學作品 |
書寫作品例如詩歌、小說、論文、信件、歌詞、電腦程式、設計之規格說明、使用說明書、列表及編彙物 |
戲劇作品 |
有意用作表演的作品,如舞蹈、默劇及電影劇本 |
音樂作品 |
樂譜 |
藝術作品 |
圖像作品(繪畫、掃描、圖示、地圖、圖表、圖則、雕刻、蝕刻、平版印刷及木刻)、相片、雕塑、拼貼、建築物(及建築物模型)、美術工藝作品(如珠寶) |
聲音紀錄 |
不論該 聲音 紀錄是記錄在甚麼媒體上 ,如留聲機錄音、錄音帶、 CD 光碟、儲存在記憶晶片內的 MP3 檔案 |
影片 |
不論該動作影像是記錄在甚麼媒體上 ,如錄影帶、 VCD 光碟、 DVD 光碟、儲存在記憶晶片內的 MPEG 檔案 |
廣播 |
無線傳送的聲音及 / 或影像,如電視廣播及電台廣播 |
有線傳播節目 |
透過光纖電纜提供的服務項目,例如有線電視節目 |
已發表版本的排印編排 |
出版物品(如報紙、書籍或雜誌)的版面設計及排印編排 |
要注意的是,一件物品可能包含多於一項版權作品種類,因而可能受到多於一項版權保護,其中一個典型例子是書籍,內裡可能包括以下幾種版權作品:文字(文學作品)、圖畫(藝術作品)、相片(藝術作品)、及書籍的整體版面設計(排印編排)。同樣地,一隻音樂光碟亦可能包含以下版權作品:背景音樂(音樂作品)、歌詞(文學作品)、及 CD 光碟紀錄(聲音紀錄)。所以,如果一個人在未經准許下複製一本書或一隻音樂光碟,該人所侵犯的版權就不只一項,而是侵犯了有關書籍或 CD 光碟所包含的所有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