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根據版權條例,平衡進口(或灰色市場貨物)是否合法?
平行進口的作品是指那些在香港境外製作並預定於香港境外市場銷售的正版作品,但其後在未經版權擁有人允許的情況下輸入香港。
在有關作品於世界任何地方發表後15個月內, 任何人士經銷(包括售賣、出租、或分發作牟利用途)任何平行進口版權作品(電腦軟件產品除外);輸入任何平行進口版權作品(電腦軟件產品除外)作經銷用途;或輸入或管有平行進口電影、電視劇、音樂聲音紀錄或音樂視像紀錄作公開放映或播放用途,即屬違法。
若 (i) 該物品的標籤或包裝顯示該物品只限在香港以外的地區分發或出售或 (ii) 光碟複製品上未刻上本港特許製造者代碼,即會被推定為從外地輸入的物品。
如果就以上任何一項行為被定罪,違例者可被判處4年監禁,以及就每一項侵權複製品罰款$50,000。
除此之外,有關版權擁有人可以就受到侵犯的版權向侵權者展開法律行動,申請賠償或彌補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