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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根據版權條例,平衡進口(或灰色市場貨物)是否合法?

平衡進口是在香港境外合法製造的貨物(例如複製作品),但貨品在沒有版權擁有人的清晰同意下,進口到香港,憑藉《版權條例第35(3)條,除了以下兩種情況,平衡進口屬於侵犯版權:

 

  1. 版權擁有人 沒有 委任任何專用特許持有人,在香港製造貨品,亦無在製造平衡進口的地方,委任任何專用特許持有人;
  2. 版權擁有人在製造平衡進口的地方,委任了專用特許持有人,同時委任 同一個 版權特許持有人,在香港製造貨品。

「專用特許持有人」是指,持有人有權在特許之下,履行某些權利,其他人包括版權擁有人,都無權履行這些權利(《版權條例第103條)。所以,如果一名獨家特許持有人,在香港製造作品的複製品,其他人(包括版權擁有人)都無權在香港製造作品的複製品。

 

版權條例第35(3)條的作用,是如果版權擁有人委任了獨家特許持有人,在香港製作貨品,但在平衡進口的地方,沒有委任獨家特許持有人(反之亦然),平衡進口在香港,會被視為侵權作品。同樣地,如果獲委任在香港製造貨品的獨家版權持有人,與在製造平衡進口的地方所委任的獨家版權持有人,並非同一人,有關的平衡進口,亦會被視為香港的侵權作品。

 

不過,《版權條例第35(3)條並不適用於在2003年11月28日後平衡進口到香港的電腦軟件,原因是2003年11月28日生效的《版權條例第35A條,清楚寫明平衡進口的電腦軟件,不會被視為侵犯版權。